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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了解到该意见后
南昌中院高度重视
主要负责人专门召开专题调度会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协调
切实整改该问题
3月23日,南昌中院下发《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洪中法字﹝2021﹞39号,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 无需 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南昌中院做到了!
有人要问了
该文件的出台
意味着什么?
对当事人
有什么好处?
为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南昌中院还明确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审判流程管理和法官办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考评。
此次制定出台《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是南昌中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点举措之一。
下一步,南昌中院还将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作为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及时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推动队伍教育整顿效果落地落实。文 | 南昌中院 谢芸 陈理 图片、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2021年3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昌中院)印发了《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洪中法字﹝2021﹞39号),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院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隔阂,方便法院立案审查,确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一条件。但在法院办公已实现信息互联的场景下,法院自行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要比传统开具生效证明的方式更为便捷。
正因如此,执行立案无需提供生效证明,是一个近年来呼声很高,且具有普遍共识、易于实现的目标。但截至目前,迈出这实质性一步的,尚不多见。故南昌中院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及一致好评。通过法院内部信息共享,让群众少跑路,好办事,值得点赞!
从相关评论来看,人民群众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久矣!对该举措的落地实施,可谓万众瞩目,皆翘首以盼。
但通过法院信息共享及内部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只是从法院角度解决了“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一立案条件,但不能解决 “是否生效、何时生效”这一决定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的要件。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场景:当你兴高采烈地去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工作人员经系统核查,发现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或者对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告知你暂不符合立案条件时,你肯定觉着很沮丧,空欢喜、白跑一趟……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判断对方是否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以决定能否去申请执行;二是起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法定的加倍部分利息)。当然,对于迟延利息是否写进申请执行书、是否需要明确计算出来,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前者却无可回避。
故,要使这一便民举措真正实现预期目标,尚需一个配套措施,即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以短信或其他可查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如同立案、结案等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的告知一样。当然,案件承办人员能否及时、准确录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尚需时间检验。毕竟其录入滞后于结案信息的录入,增加了工作量。
在此之前,为了避免白跑,一个临时的办法恐怕还是需要向承办法官或者执行立案部门电话询问、核实,一次或多次,全靠运气。这无疑又会增加双方的工作量,非治本之策。
看到最高院最新判决,我又开始怀疑立案登记制了...(附:立案登记制全文)
全国首家高院: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最高法: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借名人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最高法裁定:买房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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